关于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的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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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的说明(2)
持有大专毕业证的,可以报考A证;持有高中毕业证的,可以报考B1证;持有初中毕业证的,可以报考B2证。具体情况,报考时,咨询工作人员。
我们学院要求的双证毕业,包含A证、B1证、B2证,都有效。
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有关政策要求和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推动保险体制改革,不断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广东保险行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全行业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持“保稳定、促发展、提素质”的原则,以保障广东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前提,以提升保险销售队伍综合素质为导向,以强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为核心,以严明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纪律为关键,深入推动“保监会二号主席令” 及《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从业资格
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三条 证书类别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及格,且不存在“二号主席令”第七条第二款中禁止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的情形,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根据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可在全国范围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高中(含)以上大专以下学历,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1证),可在广东保监局辖区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初中(含)以上高中以下学历,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2证),可在广东保监局辖区内的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color]
第四条 考试报名
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报名,报名方式分为个人报名和集体报名。
个人报名: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现场报名;
集体报名:以保险公司为单位,收集本单位报名人员材料,统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报名。
第五条 报名材料
(一)《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同版正面、免冠、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彩色照片3张。
注:个人报名由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报名人员的学历证、身份证原件。集体报名由报名公司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学历证、身份证原件,报名公司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参与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替考的,按“保监会二号主席令”第二十九条上报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考试形式
考试统一采用电子化闭卷考试形式。
第七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试纪律
(一)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除准考证、身份证及学历证原件以外的其他随身物品应在指定的储物区暂存;
(三)考生不能携带任何电子存储设备,或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书籍或资料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考生须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并在指定的储物区暂存;
(四)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一年内不得再报考、同时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1.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
2.考试过程中翻看或查阅手机、电子存储设备、书籍等;
3.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电脑;
4.考试过程中与其他考生议论、交头接耳、大声喧哗;
5.报名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三年内不得报考、情节严重的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1.替考;
2.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4.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五年内不得报考、情节严重的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1.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未完毕的;
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的领取
考试合格的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领取资格证书,换、补证人员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原件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新版资格证书(2013年7月1日以后颁发,下同)不设有效期限;
旧版资格证书(2013年7月1日以前颁发,下同)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换发
(一)旧版资格证书换新版资格证书
1.个人换发:持证人员可在旧版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向当地的考试中心申请换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申请资料:《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旧版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照的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2.集体换发:各保险公司根据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收集本单位需换证人员的申请资料,统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因全省持证人数众多,各换证单位应按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换发新证。集体换发申请资料与个人换发申请资料一致,身份证原件及学历证原件由申请单位负责审核。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参与提供虚假材料,按“保监会二号主席令”第二十九条追究法律责任。
(二)外省、外地新版资格证书换本省、本地新版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向当地考试中心申请换领,申请资料:《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照的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三)申请换发证书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的变更、遗失补发
持证人员向当地的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当地考试中心审核资料后,提交保监相关部门申请通过后补发。申请资料:《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照的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全省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不受理报名、注销其资格证书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五)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们学院要求的双证毕业,包含A证、B1证、B2证,都有效。
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有关政策要求和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推动保险体制改革,不断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广东保险行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全行业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持“保稳定、促发展、提素质”的原则,以保障广东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前提,以提升保险销售队伍综合素质为导向,以强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为核心,以严明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纪律为关键,深入推动“保监会二号主席令” 及《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从业资格
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三条 证书类别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及格,且不存在“二号主席令”第七条第二款中禁止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的情形,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根据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可在全国范围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高中(含)以上大专以下学历,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1证),可在广东保监局辖区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初中(含)以上高中以下学历,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2证),可在广东保监局辖区内的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color]
第四条 考试报名
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报名,报名方式分为个人报名和集体报名。
个人报名: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现场报名;
集体报名:以保险公司为单位,收集本单位报名人员材料,统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报名。
第五条 报名材料
(一)《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同版正面、免冠、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彩色照片3张。
注:个人报名由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报名人员的学历证、身份证原件。集体报名由报名公司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学历证、身份证原件,报名公司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参与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替考的,按“保监会二号主席令”第二十九条上报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考试形式
考试统一采用电子化闭卷考试形式。
第七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试纪律
(一)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除准考证、身份证及学历证原件以外的其他随身物品应在指定的储物区暂存;
(三)考生不能携带任何电子存储设备,或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书籍或资料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考生须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并在指定的储物区暂存;
(四)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一年内不得再报考、同时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1.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
2.考试过程中翻看或查阅手机、电子存储设备、书籍等;
3.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电脑;
4.考试过程中与其他考生议论、交头接耳、大声喧哗;
5.报名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三年内不得报考、情节严重的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1.替考;
2.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4.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五年内不得报考、情节严重的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1.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未完毕的;
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的领取
考试合格的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领取资格证书,换、补证人员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原件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新版资格证书(2013年7月1日以后颁发,下同)不设有效期限;
旧版资格证书(2013年7月1日以前颁发,下同)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换发
(一)旧版资格证书换新版资格证书
1.个人换发:持证人员可在旧版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向当地的考试中心申请换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申请资料:《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旧版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照的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2.集体换发:各保险公司根据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收集本单位需换证人员的申请资料,统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因全省持证人数众多,各换证单位应按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换发新证。集体换发申请资料与个人换发申请资料一致,身份证原件及学历证原件由申请单位负责审核。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参与提供虚假材料,按“保监会二号主席令”第二十九条追究法律责任。
(二)外省、外地新版资格证书换本省、本地新版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向当地考试中心申请换领,申请资料:《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照的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三)申请换发证书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的变更、遗失补发
持证人员向当地的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当地考试中心审核资料后,提交保监相关部门申请通过后补发。申请资料:《广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照的正规冲晒的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根据“保监会二号主席令”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全省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不受理报名、注销其资格证书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五)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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